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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要求在全国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发布:2009-09-10
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2009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

  《意见》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意见》明确,“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依纪依法、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意见》要求,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

  《意见》指出,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将分4个阶段开展。一是动员部署阶段。要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二是自查自纠阶段。对存在的“小金库”进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数,及时纠正,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三是重点检查阶段。对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和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处理。四是整改落实阶段。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巩固和深化治理成果。

  《意见》强调,“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指出,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意见》强调,为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强化指导,狠抓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