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湖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9-12-16作者:殷文兰
为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
外环东路以西、外环南路以北、西门桥以东、铁道线以南区域。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二)禁止在下列地点和部位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部位。(三)禁止在下列地点和部位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及城市主干道等部位;建筑工程工地周边;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10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党政机关驻地;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部位。
三、禁限放时间 禁限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八、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二)不得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违规处罚 (一)在禁燃时间和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未提前告知禁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未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城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公共环境,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七、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管局0556-4184093),经确认为有效举报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八、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