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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乡2020年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0-04-29作者:周俊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疏堵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主观能动性,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积存在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山边的农作物秸秆得到全面清理,确保全乡“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被卫星遥感监测到或市县巡查组督查到一处火点。
二、工作步骤
今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督导组。召开各村主要负责人和全体种植大户参加的动员大会。采取竖标牌、挂条幅、贴标语、发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全面细致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自觉性。
(二)全面禁烧阶段。从5月10日至7月20日为午季禁烧重点时段,9月20日至11月30日为秋季禁烧重点时段,其余常规时段也一律不得焚烧。乡、村秸秆禁烧人员各负其责,坚守岗位,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并坚持全天候巡回检查,特别是对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检查,防止发生秸秆焚烧现象。
(三)考核验收阶段。乡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听实情、看现场相结合的方法,对各村及各种植大户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将作为年底村级评优、各种植大户申报禁烧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责任
(一)乡级责任
1、成立领导机构乡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农业、环保分管乡长任副组长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禁烧办公室,关键时段设立若干巡查组,负责全乡秸秆禁烧工作的总调度。
2、加大宣传力度。在国道沿线竖立巨型宣传标牌。出动宣传车,深入到重点村庄、田间地头,广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要求。做到禁烧条幅悬挂到每条路,责任书签到每个村,明白纸发到每人,在全乡营造秸秆禁烧强大声势。
3、严格落实责任。乡政府与各村签订禁烧责任书,并指导村与各种植大户签订秸秆禁烧协议。明确提出农户特别是种植大户在秸秆禁烧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相关责任,强化村民责任意识。
4、积极开展巡查。巡查组负责对全乡执行禁烧工作的督导巡查,督导巡查村级看护人员到位情况、协议签订情况与禁烧成效。及时通报焚烧现象,并落实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二)村级责任
1、按县文件确定幸福、树林、界址、凉亭四个村为县级禁烧重点村,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沿线为重点区域,要比照森林防火成立不少于10人的秸秆禁烧看护队伍,明确包保地块,并将看护队伍的联系方式、包保地块统计上报至乡禁烧办。
2、加大宣传力度,按照乡的统一安排部署,在村庄主要路口悬挂禁烧宣传条幅,书写张贴禁烧宣传标语,组织人员入户进行宣传,真正达到家喻户晓,全力营造秸秆禁烧人人有责的良好舆论氛围。
3、在乡禁烧办的指导下,与种植大户签订秸秆禁烧协议,签订率100%。
4、加大巡查力度,全面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特别是加强对禁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发现火点及时扑灭。
(三)农业部门责任
1、乡农技站应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积极推广秸秆腐熟还田、秸秆堆肥还田、经济作物秸秆覆盖等。组织种植大户禁烧及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
2、乡农机站应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装置,做好秸秆全量粉碎还田示范,协助落实相关补贴工作。加强对农机手的管理与培训,确保农机手严格按照禁烧的要求规范作业。
(四)林业部门责任
1、加强对近山稻田的秸秆焚烧监管,确保水田沿边山场安全, “火不上山”。
2、充分发挥森林扑火队的功能,确保禁烧期间及时灭火。
(五)派出所责任
1、在乡秸秆禁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对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里成立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具体落实禁烧任务。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对焚烧秸秆造成重大污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推进综合利用。各村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秸秆粉碎还田机械,积极推广秸秆腐熟还田、秸秆堆肥还田、秸秆青贮氨化等综合利用技术,努力扩大机械还田和过腹还田面积,确保各村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现农村循环经济工作的良好发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继续强化乡、村、组三级网格化管理责任制。禁烧期间,乡巡查组及村责任人实行24小时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做到人盯人,人盯地,严防死守,坚决做到白天不见烟,晚间不见火,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
(四)严格落实奖惩。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禁、有烧必报、焚烧必罚、渎职必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焚烧秸秆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出现大面积焚烧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被上级检查发现或卫星遥感到的,一律取消其申报各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项目的资格,扣减或取消相关补贴,并对相关责任人从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