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湖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07作者:方志刚
关于印发《太湖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太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太湖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县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一)摸底排查(2022年5月-6月20日)
1、开展全面排查。即日起,各地立即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逐户填写《太湖县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见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住建局。
2、组织专家排查。县住建局要组织专家队伍,应各地需要,对城乡自建房排查中发现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的自建房屋等开展专家排查,专家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地要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2022年6月21日-12月20日)
各地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地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县、乡(镇、区)、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3年)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摸底调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和主管责任,成立工作专班,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借助专家力量。县住建局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满足各地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需要。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太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太湖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县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 指导思想
- 工作目标
- 整治任务
- 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各地要逐一建档造册,填写《太湖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帐》(见附件1),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 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造成房屋损坏的,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 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范要求,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 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 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县住建局要会同县直相关部门指导做好各地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县城管局要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城市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做好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科经信局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民宗局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资规局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县交运局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文旅体局负责督促文化场所、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和体育场馆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卫健委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县商务局负责督促酒店(宾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设计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县应急局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地要推进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
- 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政府抓总、住建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属地政府管理、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一)摸底排查(2022年5月-6月20日)
1、开展全面排查。即日起,各地立即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逐户填写《太湖县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见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住建局。
2、组织专家排查。县住建局要组织专家队伍,应各地需要,对城乡自建房排查中发现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的自建房屋等开展专家排查,专家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地要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2022年6月21日-12月20日)
各地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地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县、乡(镇、区)、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3年)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摸底调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和主管责任,成立工作专班,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借助专家力量。县住建局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满足各地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需要。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