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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桥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2018-08-07 作者:徐桥镇财政分局

第一章  章  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太政办秘[2013]4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分局在镇政府领导下负责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三资”管理业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设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简称“三资”代理中心),与镇财政分局合署,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县财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村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结算、监督管理资产资源、提供会计信息和代管会计档案等工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财务的监督。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归村委会。实行“三资”代理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自主权和会计核算主体保持不变,村委会主任对本村财务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各村不设会计,只设1名报帐员;各村不设资金帐户,其资金由服务中心设立总帐户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实行财务预算制度。每个会计年度初,各村委会应坚持量入为出、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三资”代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六条  实行财务决算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村委会应制定村级集体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三资”代理中心审查,并据之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条  加强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即各村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及时交入镇“三资”代理中心的村级资金户,结报期限最长不超过20天。对截留、挪用、坐支收入的村缓拨或停拨村级补助资金,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村级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追究经济、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实行现金备用制度。村级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委会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日常零星开支备用金限额为20000元,同时要求各村报账员必须开设专用存折,只用于村级财务结算,不得公私混合使用,各村报账员必须按支出逐笔记好现金日记账。单笔支付数额超过5000元的,原则上采取转账付款方式。所有人员经费支出原则上一律实行打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九条  实行定期报帐制度。原则上每季结帐报账1次。每季末月最后5日为各村报帐日(如遇节假日和双休日依次顺延)。各村在报帐日将本季所有费用支出按规定报批入帐,对各村年度内正常性费用支出必须在本会计年度内全部入帐。结帐前,各村要及时召集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清理审核各项收支条据。结帐时要带收据与资金会计办理收入交接单,财务核算结果在村务公开日(每季度首月10日)及时公开。
第十条  支出管理
一、村干部报酬主要包括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基本报酬每年按照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核定基数发放。绩效报酬根据镇政府对村考核结果予以发放。对于各项工作补助及特定奖励,由镇政府出具相关文件,否则不予发放。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各村公用经费开支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2、实行村级支出上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1)、对管理费用支出中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印刷费等凭正规发票及相应的附件据实报帐。
(2)、招待费:根据中共太湖县委办公室、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村级“零招待”的通知》(办〔2016〕22号)文件要求,村级一律实行“零招待”,一律不得使用集体资金开支招待费用。
(3)工作餐支出:根据中共太湖县纪委、太 湖 县 监 察 局、太 湖 县 财 政 局《关于印发〈太湖县村级工作餐管理办法〉》的通知(太纪发〔2016〕20号)文件要求,县及县以上机关和单位、乡镇机关及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到村工作,确因工作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往返的,凭到村工作人员交付由镇政府按县规定样式印制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就餐券并登记签字后,村方可按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就近安排工作餐,做到一人一券、一餐一券。村级组织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往返的,由村按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统一安排工作餐并及时登记签字。村级工作餐有食堂的村在食堂安排,无食堂的村就近在农户家安排,不得在经营性饭店搭伙。村级工作餐本着经济、实惠、可口、卫生的原则办理,一律不准上烟酒。村级工作餐原则上只安排中餐,如遇防汛防火、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需要加班工作的,经乡镇蹲村干部同意后可安排工作晚餐。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乡镇外出差的,比照当地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领取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不得回村报销工作餐支出。村级组织召开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民组长会议,不得安排工作餐,可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列会议费支出。严格执行《太湖县村级工作餐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村级组织对发生的工作餐情况要通过建立工作餐台账逐笔逐项登记,做到月清月结,如实反映村级工作餐的真实面貌,不得弄虚作假。设立食堂的村对为制作工作餐而发生的原料采买,经办人必须逐笔填制工作餐原料采购清单。采购清单作为工作餐支出和报账的依据,应由村报账员统一保管。到村工作人员交付的就餐券,由村负责登记工作餐台账的人员集中保管,按月汇总后交村报账员与乡镇政府办理工作餐费用结算。村级组织每月必须根据工作餐台账和工作餐原料采购清单制作上月工作餐情况公示表,于每月5日前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公示。村级组织收到的就餐券,必须由村报账员按月持券、收款收据和公示表与乡镇政府办理结算手续。村级组织应根据工作餐支出情况按月填制工作餐支出报销单,按月或按季由村报账员到乡镇三资中心报账,不得累积到年终一次办理。超过规定报账期限的,乡镇三资中心不予受理。村级工作餐支出报账时,各项手续要齐全,支出报销单后要附同期村级工作餐情况公示表、原料采购清单或农户收条。“工作餐支出”全年累计净支出不得超过县财政安排的村级补助资金中公用经费总额的20%。如有超过的,乡镇三资中心对超过部分不予入账。实行村级“零招待”和村级工作餐制度后,村级招待费和烟酒支出一律不得入账,乡镇三资中心不得接受村级组织的饭店就餐发票和烟酒购买发票。
(4)、租车费用: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因公办事,不得使用出租车。防汛、抢险、扑火、救灾应急等特殊情况和恶劣天气,因公确需用车的,须经村主要领导同意及村监委会审核后方可使用。
(5)、差旅费: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在本镇范围内开会和因公办事不得报销差旅费和工作餐支出。因工作需要比照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领取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不得回村报销工作餐支出。具体执行标准为: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按直接行程计算报销,因私绕道所增加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到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镇外县内每间每晚控制在180元以内据实报销,省内县外每间每晚控制在260元以内据实报销,省外每间每晚控制在300元以内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镇外县内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20元,省内县外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60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自行就餐的,需在规定伙食补助标准范围内报销餐饮费支出,不得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不含县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外出差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计算,每人每天在不超过3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费用应填制差旅表。提倡一差多事,严禁包车出差。出差到县外须书面报经镇相关领导同意,报销费用时须附有领导批示的报告。外出考察、培训和学习必须经镇政府同意,凭相关通知或申请报告,方可比照乡镇报销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6)、购置大宗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严禁攀比浪费。采购前必须召开会议议定。
(7)、组干、村民代表的误工补贴标准,由各村确定,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登记造册一次性发放。
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1、各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资产购置均应量力而行,量财办事,项目建设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和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不得随意扩大项目建设规模,严禁超标准超规模超财力建设项目而产生新的债务。各村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公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审计制。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各村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在项目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并取得税务发票或其他有效的支出凭证后,方可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根据实际情况预留一定的质量保证金。项目资金审计后有结余的部分,通过村两委会讨论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表决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可以用于弥补村内其他项目建设缺口或用于偿还以前年度项目建设债务,仍然有结余的可转作村级公积公益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2、各村申报取得的各种专项资金,均应通过专项资金专户划转结算,支付时必须凭工程税务发票或其他有效的支出凭证同时附相关附件资料做依据,采取资金直达方式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补助对象。严禁白条支付工程款,杜绝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严格审批、审核制度。 
1、各项开支均应有经办人员签字,村监委会审核,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 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后列支,单项大额支出需附有关审批资料,对于不合规的发票和不合规的支出“三资”代理中心一律退回,不予报销。具体规定为:单笔支出发生额在1000元以下的,至少有2名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由主任审核审批;单笔支出发生额1000元以上的支出,需经书记主任会商同意,至少有3名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书记签证后再由主任审批。
2、报账程序:各村报账员首先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的支出条据按经济用途填制村级组织支出汇总单,然后在核算会计指导下填制支取款项申请单,最后村报账员根据审批审核签字手续齐全的支取款项申请单办理资金支取和划拨。
第十二条:镇“三资”代理中心应定期(按季)向各村提供会计报表,以便及时、准确掌握资金及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监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债务管控机制。
1、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村级组织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报帐员负责管理。
2、每季度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3、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
4、村级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结算及时”的管理原则,严禁擅自举债,如确需举债,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管理部门审核,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谁决策、谁偿还。
5、各村要对历年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债务要全部入帐,实行动态管理。没有资金支付的,提供负债依据列债务入帐。工程峻工决算后的欠付工程款在一个月内必须入帐,逾期不予认可。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各村全面清理核实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各村购置资产资源或资产资源转让、变卖、报废须书面报告镇政府同意,同时转让、变卖资产资源必须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核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六条  各村每年必须举行一次集体资产资源盘查,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安全。
 第十七条  各村必须及时向“三资”代理中心报送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便于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  监督与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由纪委牵头,组织财政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当年的财务进行检查。离任审计,村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接受审计。专项审计,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审计。审计结束,要出具审计报告,在村内公开并报镇政府。
第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镇政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等部门对村级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及财务运行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年度工作综合考评挂钩。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取消村级银行账户实行备用金制度后,村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的,一经查实,其资金余额全部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坐收坐支现金以及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超额、超范围使用现金结算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拨村级补助资金和支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干离任时必须办理好移接交手续,对不按时办理移接交手续的,视情节轻重,扣发或不发离任村干生活补助。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级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契约、表册、财务文书等,由镇“三资”代理中心保管一年,一年后按代理记账档案管理规定程序移交到村保管。
第二十四条  移交到村的财务档案,应在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管理,不得封包保存,定期接受档案和财政部门的检查。

 
  •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出台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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