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0-08-21作者:刘斌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的要求,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作为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确保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三、职责划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指导,并负责辖区内相应等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应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办公条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农村集体聚餐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并持续改善举办场所的环境和条件。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四)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备义务,及时、如实报告农村集体聚餐基本情况,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现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四、完善相关制度
(一)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凡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3日内,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备案,填写《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表》(附件1),领取《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并签订《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二)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制度。原则上,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现场指导的重点内容是审定农村集体聚餐菜单(食材清单),检查厨师备案(附件4)、厨师和帮厨人员的体检、聚餐及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规范操作等情况。
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患有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行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施“黑名单”公布制度。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每月5日前向乡(镇、街道)食安办报送上月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现场指导情况(附件6)。乡(镇、街道)食安办每季度(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现场指导情况(附件6)汇总后报送县(市、区)食安办。县(市、区)食安办每半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前半年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附件7)。
五、做好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规范安全操作,引导农村人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分类指导制度的认同感,为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各地应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对突发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媒体报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1.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表
2.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3.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4.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厨师信息备案表
5.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记录表
6.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现场指导统计表
7.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统计表
为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的要求,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作为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确保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三、职责划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指导,并负责辖区内相应等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应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办公条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农村集体聚餐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并持续改善举办场所的环境和条件。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四)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备义务,及时、如实报告农村集体聚餐基本情况,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现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四、完善相关制度
(一)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凡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3日内,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备案,填写《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表》(附件1),领取《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并签订《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二)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制度。原则上,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现场指导的重点内容是审定农村集体聚餐菜单(食材清单),检查厨师备案(附件4)、厨师和帮厨人员的体检、聚餐及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规范操作等情况。
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患有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行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施“黑名单”公布制度。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每月5日前向乡(镇、街道)食安办报送上月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现场指导情况(附件6)。乡(镇、街道)食安办每季度(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现场指导情况(附件6)汇总后报送县(市、区)食安办。县(市、区)食安办每半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前半年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附件7)。
五、做好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规范安全操作,引导农村人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分类指导制度的认同感,为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各地应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对突发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媒体报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1.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表
2.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3.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4.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厨师信息备案表
5.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记录表
6.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现场指导统计表
7.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