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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太湖县 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0-29作者:杨瑞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太湖县
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安庆市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安庆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宜医保秘〔2020〕6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按照全民参保计划,我县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20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年,由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
三、资助标准
(一)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受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的边缘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即: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部门统筹政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250元/年,个人缴纳30元/年。
(三)其他困难参保群体为持证重度残疾人、持证贫困精神残疾人,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270元/年,个人缴纳10元/年。
(四)特困人员和孤儿、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重度残疾人、持证贫困精神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资助参保名单以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卫健等部门2020年8月31日在册名单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受灾的)为截至 2015 年底由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参保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安庆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民优字〔2008〕61号)规定执行。
资助对象具有多种人员属性的,资助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四、缴费时间
(一)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缴费期,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12月31日,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等,可以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待遇享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3 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因疾病夭折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出生证明或户籍的,可采取使用新生儿参保父母姓名、性别或身份证虚拟配号等方式录入参保系统,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后,按政策享受相关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三)户口在我县的2021年退役军人、外地救助站遣送人员、刑满释放及保外就医人员,凭相关部门佐证材料,可在自退役、遣送、释放或保外就医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补办参保手续。
五、缴费方式
(一)参保登记。坚持应保尽保、整户参保原则,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乡镇、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并准确登记参保人员户籍信息。非本县户籍但在我县常住人口,可依据居住证、房产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租房协议等认定。
(二)征缴方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采取线上缴费(“安庆医保”、“太湖医保”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为主,乡镇、村(居)集中征收和银行代扣等多种方式征缴。原城镇参保居民原则上通过线上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金,未通过线上缴纳的由参保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对应账户预存足额资金,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信息按约定的时间办理费款划扣,不得重复扣缴。 
(三)票据管理。各乡镇、村(居)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均要及时、足额缴入金库,对于各种形式收取或代收的医疗保险费,须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电子或纸质票据。专用票据由代收单位专人负责,按规定要求领用缴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事关民生,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县委、县政府已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县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任务,根据工作要求,调整太湖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分解征缴任务到各乡镇(见附件2)。各乡镇要及时成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征缴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实行分片包干,层层分解工作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各村(居)委会做好具体收费、登记工作,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确保顺利完成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其中,特困人员和孤儿、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边缘人口、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建档立卡退捕渔民等群体必须全员参保。
县医保、税务、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协作,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医保部门负责医保筹资政策的制定、筹资宣传培训,牵头做好参保进度的调度;税务部门负责参保资金的上缴和汇缴入库工作,以及专用票据的统一发放、使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申报国家、省两级财政补助金,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做好基金统收统支;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卫健等部门负责准确提供特困人员和孤儿、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的边缘人口、重点优抚对象、持证重度残疾人、持证贫困精神残疾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的人员名单;教育部门继续做好在校学生随父母参保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每一位学生均有医疗保障;县直各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家属、子女参保缴费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县医保局、税务局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规范参保缴费程序,特别是要加强票据和资金管理,部门和乡镇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操作流程规范、资金安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的惠民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短信、微信公众号、宣传栏、标语、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网络缴费的安全便捷性,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惠民性,特别要善于挖掘身边典型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强化群众医疗保障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做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家喻户晓。
(三)规范操作流程。各乡镇在征缴过程中,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不得出现选择性参保。除微信等网络缴费外,线下缴费参保的必须向参保户及时、准确开具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票据上要注明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对借机搭车收费、虚报参保人数、强迫单位和个人垫资参保、截留挪用医疗保险费等违规现象,一经发现坚决纠正,对造成基金损失、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待遇等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确保信息质量。各乡镇要认真细致做好信息登记、录入、核对工作,确保信息质量。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要与户口簿或身份证完全一致,手机号码、户(人员)性质要与实际情况相符,严格按照信息化系统要求规范运作,做到户、人、钱、票一致,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发现不一致情况时,要及时查明原因,防止遗漏参保人员信息,对因工作马虎造成的人员遗漏,按“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强化督办机制。参保缴费工作实行周报制度,自10月20日起,每周四下午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息系统中登记的缴费人数, 通报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进度滞后的乡镇进行督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参保缴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