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湖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6-28作者:杨瑞
关于印发《太湖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专项资金安全有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已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太湖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太湖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0日
太湖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安庆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宜财农〔202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根据《安徽省太湖县村庄布点规划(2012-2020)》和县情实际,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方案,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美丽乡村建设点和其他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二、管理主体
美丽乡村建设点所在的乡镇作为项目管理主体,应遵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三、建设程序
1.编制方案。方案编制应符合美丽乡村建设点的规划。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根据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新建中心村按照预算资金的85%编制主体建设方案;升级型中心村、提升型中心村和自然村按预算资金全额编制详细的建设方案。方案编制前,由建设点所在的行政村提出建设意见,经乡镇审核后,以乡镇政府文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组织相关设计单位逐点调研,形成建设方案,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审核批复。
2.方案批复。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组织召开县美丽乡村规划建设指导组会议,对中心村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根据审核情况进行批复,并抄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财政分局(所)。自然村建设方案由乡镇审批,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备案,并抄乡镇财政分局(所)。在方案未批复前,各建设点不得擅自提前建设。各乡镇应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建设项目,在不突破预算金额的前提下,由乡镇书面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抄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财政分局(所)。
3.建设方式。根据我县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单体工程达到当年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2020年我县工程类项目标准为60万元),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采取自建的单项工程须经乡镇政府批准,严格按照自建程序进行自建(可比照移民资金自建项目管理规定)。
4.施工建设。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美丽乡村建设点工程项目的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负责辖区内美丽乡村建设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类项目中施工工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须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监理负责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控;施工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不高的可聘请农民监督员监理。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半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自然村建设项目在一年内完成,未如期完成建设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
5.完善方案。新建中心村主体方案完成建设后,根据建设情况和村情实际,由乡镇牵头编制剩余15%的建设资金方案,经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抄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财政分局(所)。同时按照主体建设方案相同的建设程序推进建设。
6.工程验收。乡镇应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美丽乡村工程项目验收办法。建设点的工程完成建设后,由乡镇牵头组织对县级中心村、自然村的验收和省市中心村的初验收,省市中心村初验合格后,提交县级验收申请,县级组织验收报市备案。
7.工程审计。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与县农业农村局对接,申请对建设点的审计。县农业农村局接乡镇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审计。自然村审计由乡镇负责组织。审计发现的问题由乡镇牵头进行整改。
四、资金使用管理
各乡镇要加强源头监管,坚决杜绝“一事多报”,套取项目资金的情况出现。做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接受上级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美丽乡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明确项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8、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发放各种奖金福利、平衡预算、购置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与美丽乡村建设不相关的支出等。
9、各建设点资金奖补标准按《太湖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奖补办法》执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使用,实行乡镇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文件将资金拨付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实行专账核算,按照相关文件和规定将资金划转至各乡镇财政专户,不通过乡镇专户报账的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乡镇财政专户资金实行转账结算,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严禁现金支出。办理报账时,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会同乡镇美丽办初审,并经乡镇财政分局(所)进行合规性审核。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财政分局(所)根据审批的报账金额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或供货商。
10、乡镇原则上应按施工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给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审计前,最高拨付金额不超过结算价或合同价低者的70%。施工单位在拨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⑴建设点建设方案的批复;⑵项目中标通知书和项目施工合同(自建项目应出具乡镇政府的批准函);⑶乡镇政府验收表;⑷报账申请书及工程发票。
11、工程竣工审计后拨付剩余资金,拨付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⑴工程审计报告;⑵乡镇政府对项目资金规模的控制函件;⑶乡镇政府总验收表;⑷报账申请书及工程发票;(5)财政部门按财务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报账资料。资金拨付额度须控制在县批准的预算规模内,严禁超支拨付。结余资金由乡镇统筹安排项目,专项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审批。
12、各乡镇、村要严格执行建设方案,严禁突破预算资金规模,严禁负债建设。
五、绩效评价
13、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组织对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美丽乡村建设绩效自评工作进行审核。
六、监管责任
14、项目未按时完成建设,影响全县考核验收及工程项目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5、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应招未招或违规招标、违规使用资金或负债建设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6、整合资金项目有行业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无管理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7、各乡镇要加强档案管理,所有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实行一点一档,装订成册并上报一份留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乡镇、村均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太湖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太美组发〔2018〕6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