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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1-29作者:桥冲村

一、研究制定《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医联体建设,发展“互联网+医疗”,让群众在家门口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并对发展远程医疗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7月17日制定出台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
按照国家《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和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听取相关厅局以及研究机构、互联网医疗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二、文件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医疗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快速发展,作为新事物,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隐私安全风险高,缺乏相应的界限划分和行业准入规定。省卫生健康委起草文件的主要思路:
一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构成和服务范围。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二是明确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也可以独立设置。这里所述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因此,独立设置的主要含义是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一类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要求不变。
三是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和监管。互联网医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环节可合并进行。为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建立了全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四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条款合计41条:
第一部分 总则。明确互联网医院概念,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二部分 互联网医院准入。明确了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准入程序。
第三部分 执业规则。从科室设置、人员要求、技术要求、诊疗行为、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 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自我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
第五部分 附则。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留出重新申请执业登记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