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
发表时间:2022-04-16作者:陈良根
关于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机制砂(水洗砂)
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自然资源管理,保障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利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机制砂(水洗砂)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机制砂(水洗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一周内自行拆除采砂洗砂、采石碎石加工设施,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土地原状或复耕复绿。逾期不拆除或不清理的,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清理取缔。
二、对未经审批占用土地、林地从事机制砂(水洗砂)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土地、林地和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由县资规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未经登记、未办理经营许可而从事砂石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河道非法采砂、取水行为,由县水利局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违反电力管理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从事机制砂(水洗砂)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私搭乱接电力的行为,由县发改委、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停电断电。
六、对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运输砂石的车辆,由县公安、交运、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从事机制砂(水洗砂)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要求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八、经招商引入,并依法依规取得所有合法手续的新型建筑材料企业,应严格遵守招商引资等合同约定,严格兑现承诺,在批准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借“新型材料”名义非法从事砂石生产经营的,依法查处。
九、对参与机制砂(水洗砂)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职人员,一经发现查实,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十、在清理整顿机制砂(水洗砂)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对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