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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制明白卡

发表时间:2019-11-20作者:同义村

一、什么是河湖长制?
答:河湖长制是各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河湖长制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通过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为什么要建立河湖长制?
答:
为了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为了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推进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了完善水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
三、河湖长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
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四、什么是河湖“五清四乱”?
答:
五清:即清垃圾、清水面漂浮物、清乱堆乱放、清乱搭乱建、清违章种植。四乱:1、乱占:围垦湖泊(水库);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2、乱采:河湖非法采砂、取土。3、乱堆:河湖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4、乱建: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什么是“四个严禁”?
答:1、 严禁对1988年以后圈占的圩堤进行加高培厚;
2、严禁未经批准,在河湖管护范围内新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3、严禁对堤防管理范围内农民祖居房原址重建、改建;
4、严禁非法采砂。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在河道内非法采砂;
2、禁止在滩涂湿地种植农作物;
3、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4、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弃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5、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6、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7、禁止船舶的残油、费油排入水体;
8、禁止在水体清洗贮油类、贮放过有毒污染类设施;
9、禁止违规设置拦河渔具;
10、禁止非法电鱼、毒鱼、炸鱼,违规捕捞;
11、禁止非法占用滩地和岸坡;
12、禁止违规设置畜禽养殖场。
 

      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摘自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一、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围(填)湖造地、筑坝拦汊;

3、将湖滩划定为农田;

4、种植妨碍行洪、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湖泊堤身上种树;

5、圈圩养殖,在湖堤管理范围内挖塘养殖;

6、弃置、倾倒、堆放和掩埋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7、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8、设置剧毒化学品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湖泊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运输设施;

9、在水面上从事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固体废弃物收集设施的餐饮经营;

10、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11、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分割水面、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严重影响湖泊水质的活动。

二、禁止在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湖泊排放水污染物。

四、禁止非法开展围栏网养殖。
 

      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围垦、填库、圈圩;

2、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进行房地产开发;

3、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

4、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5、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6、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7、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8、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9、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