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太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
发表时间:2020-11-18作者:李剑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事关我县农村居民居住权益,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查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按《太湖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办秘[2015]157号)执行。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初审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受理。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后,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经审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由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每周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实地察看后,乡镇分管领导及时召开农村宅基地审核联席会议,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林业、交通、电力等单位派员参加,集中审核农户宅基地申请。根据联审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和档案,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过程管理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房过程中,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巡查管理。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太湖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办秘[2015]157号)要求督促村组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实行全过程监管。
(五)公路沿线建设的相关规定
严禁公路沿线条状建设。除城市和镇村规划区外,禁止在公路两侧规划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农村居民建房要充分利用现有中心村建设点、移民集中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县级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范工作流程
各乡镇应严格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优化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材料可参照附件1-6),切实方便农民申请建房。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市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文件后,则按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事关我县农村居民居住权益,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查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按《太湖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办秘[2015]157号)执行。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初审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受理。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后,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经审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由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每周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实地察看后,乡镇分管领导及时召开农村宅基地审核联席会议,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林业、交通、电力等单位派员参加,集中审核农户宅基地申请。根据联审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和档案,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过程管理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房过程中,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巡查管理。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太湖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办秘[2015]157号)要求督促村组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实行全过程监管。
(五)公路沿线建设的相关规定
严禁公路沿线条状建设。除城市和镇村规划区外,禁止在公路两侧规划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农村居民建房要充分利用现有中心村建设点、移民集中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县级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范工作流程
各乡镇应严格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优化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材料可参照附件1-6),切实方便农民申请建房。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市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文件后,则按省、市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