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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9-11-05作者:李剑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从事信访活动: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反映他人事项应当提供本人及他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并表明委托事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使用骗领、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从事信访活动;
   (三)多人以走访形式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四)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五)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复查、复核;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或信访事项已以其他方式依法处理或终结,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及其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呼喊口号、拉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抛撒张贴传单,或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等;
   (二)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及实施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三)扬言或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实施有违社会风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弃留老、幼、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以侮辱、拦截、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七)组织、策划、指挥、串联、胁迫、资助、诱使或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敲诈勒索、借机敛财;
   (八)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信息网络等载体或其它途径传播、散布,或组织、指使、协助他人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
   (九)以编造、传播虚假信访信息或以其他方式诽谤、陷害、诬告、恐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在重要会议(活动)场所和国家机关等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
   (十一)违反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管理规定,不听劝告,多次缠访、闹访,或在信访接待场所非接待时间滞留、滋事;
   (十二)其它违规违法信访行为。
三、信访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机关根据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依法予以处置:
   (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或被引诱、被胁迫参与违法信访,行为人经教育具结悔过,明确表示依法信访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判处刑罚,再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组织、策划、指挥、煽动违法信访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