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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违法违规!

发表时间:2022-04-07作者:周引梅

【特别关注】注意!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违法违规!

太湖融媒+ 2022-04-0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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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疫情防控22种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告知书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防控关键时期。为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宣传,确保我县疫情防控依法依规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整理了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为种类及法律后果。

一、【拒不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

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配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其他公共区域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拒不配合疫情期间查验规定】

拒不配合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记规定,违规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医院等公众场所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拒不配合卡点查验】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被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经告知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封控管理擅自外出】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情节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拒不接受监测管理】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拒绝配合流调工作】

拒绝配合疾控、医疗机构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则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八、【返太不及时主动报告】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其他地区返太人员未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测、隔离措施,不遵守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规定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违反健康码异常处置规定】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违规外出聚集】

违反规定外出参加聚集活动(如打牌、餐饮、娱乐等),经劝阻无效的。

1.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违规利用家庭住所组织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的。

1.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违规售卖发热发烧药品】

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违规处置防护用品】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2.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四、【违规接诊发热病人】

基层医疗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1.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五、【违规营业举行会议培训】

根据政府防控通告应当暂停营业的KTV、酒吧、网吧、游戏厅、电影院、棋牌室、麻将馆、室内健身房、洗浴中心、美容店、按摩足疗继续营业,或违规举办各类大型会议和线下培训等活动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违规返乡聚集祭祖】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从中高风险地区或其他地区返太参加聚集祭祖活动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七、【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情节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八、【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1.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2.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十九、【故意冲撞防控人员】

在疫情防控期间,辱骂、推搡、殴打医务人员、防控工作者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视情节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十、【发现疑似症状未按防控规定就医】

具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已感染者故意传播新冠病原体】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二、【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太湖县司法局

2022年4月6日

 

 

 

 

来  源:太湖县政府微信公众号

编  辑:吴光磊    何   琼

审  核:吴光磊    左燕平
监  审:叶玲玲    曹诗良
总监审:刘  辉
投稿邮箱:thxw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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