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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太湖县电动车牌证 管理和通行秩序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2-05-12作者:太湖县政府

关于规范太湖县电动车牌证

管理和通行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本县电动车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和通行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车辆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含轻便,下同)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三、四轮低速载货电动车,应按规定登记上牌或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标识)。

(一)电动自行车: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或《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电动两轮摩托车:对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5359.1-2019)国家标准、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核发摩托车行驶证和号牌。

(三)非标两轮电动车:指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

非标三轮、四轮低速载货电动车:指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方向、制动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的三轮、四轮低速载货电动车。发放为期3年有效的临时通行标志(自2022年5月16起算)。

二、登记上牌材料

(一)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车辆未安装遮阳雨蓬等其他改装、加装装置,到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所有人需现场提供以下材料: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2.具有国家CCC认证的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3.现场交验车辆。

(二)办理电动两轮摩托车号牌车辆未安装遮阳雨蓬等其他改装、加装装置,到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所有人需现场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3.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5.现场交验机动车。

(三)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标识)车辆未安装遮阳雨蓬等其他改装、加装装置,所有人需事先通过扫码录入或现场提供以下材料: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车主不属于本地居民但在太湖县工作生活的,需到所在社区或单位开具证明);2.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购车发票、合格证遗失的,车辆所有人需现场签署来源合法承诺书。

三、集中登记上牌时间

(一)按照“分步推进、先城后乡、全面覆盖”的原则。全县于5月16日正式启动电动车上牌工作。5月16日—5月31日为城区上牌时间;6月1日—7月15日为乡镇及农村地区上牌时间;

(二)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车登记上牌业务,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太湖县邮政分公司实行电动车登记“就近办、预约办、上门办”服务。服务网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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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要率先垂范,积极做好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并动员亲朋好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动车登记上牌;

(四)各乡镇、村(居)按照小区、村民组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根据前期摸排情况,确保每天200-300人左右到办理地点,尽量做到错峰办理,力争分组办理。

四、收费及保险

(一)集中登记上牌时间内,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三轮、四轮低速载货电动车实行免费登记,逾期按规定收费;电动两轮摩托车办理牌证,按《安徽省公安机关收费项目清单》收费。

(二)本着自愿原则,鼓励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三轮、四轮低速载货电动车车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五、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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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要求

(一)集中登记时段后,不按规定悬挂电动车号牌、摩托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二)广大车主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购买、不使用载货电动车,不闯红灯、不超速、不逆行、不违规载人、不乱停乱放;电动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自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载货电动车驾乘人员还应佩戴、系牢安全头盔,确保交通安全。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