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9-10-24作者:张文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我县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以“市场主导、依法规范、有序发展、属地管理”的方针,针对当前我县房屋租赁市场特点,把出租房屋管理作为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抓好抓细抓活,从而形成监管有力、租赁关系稳定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情况明、底数清、控得住、服务好为总目标,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构建县、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三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作用;通过定期开展出租房屋清查,掌握出租房屋动态信息,监督不规范的出租行为,预防、化解出租房屋矛盾纠纷,消除治安消防、安全等各类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三、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租赁市场政策法规宣传,拟定出租房屋专项整治方案,构建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立租赁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的多部门联动和共享。规范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出租房屋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认真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职责,对违规租赁行为的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出租房屋的统计,加强治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落实租赁户持有效的租赁备案证明办理流动人口证明、入籍、港澳台出入证等手续,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人社局:负责用人单位办理用工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时需核实用工人员的居住情况,属租赁房屋居住的用工人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县教育局:负责收集统计新入学、在校生家庭的房屋居住现状,并与其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对务工经商人员(租房户)子女新生入学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并严格把关。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的问题。
县城市管理局:做好租赁房屋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建设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租赁矛盾纠纷的作用。
县税务局: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依法查处偷逃税费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查处未经允许利用租赁房屋从事化工、危化、医药产品的加工、销售、存放。县消防大队负责为出租房屋内装饰装修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出租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社工委(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矛盾协调化解和协助监督等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配备管理人员,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房屋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及时向所在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的动态数据。
四、管理内容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对出租房屋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强综合治理,重点管理:
(一)将违法建筑用于出租的。(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
(三)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或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
(四)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超荷载存放物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晋熙镇社区工委)
(五)出租房间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超过2人以上的(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晋熙镇社区工委)
(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七)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八)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黄赌毒及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九)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
(十)利用出租房屋无需取得前置许可而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一)利用出租房屋或地下室、地下车库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构,强化工作保障
县政府成立房屋租赁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集中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解决租赁管理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配备或增加管理人员,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居(村)委会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巡查和动态管理,向公安机关提供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基础信息,房管、公安、税务、司法、城管、市场监管、教育、人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做好宣传发动,配合社工委、居(村)委会做好出租房屋动态信息工作,确保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逐步构建县、乡镇(社工委)、居(村)委会三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依托各级基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活动,通过告居民书、宣传手册、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形式,加强出租房屋安全防范的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使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的氛围。
(三)坚持长效管理,有效治理隐患
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坚持常态化管理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日常出租房屋群众举报、投诉受理等工作,要根据投诉举报的信息,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门核查,对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牵头组织协调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出租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的巡查和管理,对涉嫌违规租赁进行装修的,经劝说不服从管理,要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防止违规“群租”问题发生;对于出租房屋违法违规租赁、安全隐患矛盾突出、居民投诉集中的住宅小区,乡镇政府应适时拟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协调公安、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落实责任主体,建立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加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认真履职。要进一步强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责任制,完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考评体系,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考核,对开展工作务实有效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推诿扯皮的,督促其整改,经督促仍不落实的,按规定进行问责,确保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