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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9-12-18作者:张文科

广大市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环境污染、噪音扰民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广大居民对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县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了《关于太湖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致信你们,望大家支持、参与并严格遵守。

一、禁限放区域
外环东路以西、外环南路以北、西门桥以东、铁道线以南区域。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和部位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部位。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和部位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及城市主干道等部位;建筑工程工地周边;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10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党政机关驻地;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部位。
三、禁限放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禁限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八、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规处罚
(一)在禁燃时间和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未提前告知禁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未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城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举报奖励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管局0556-4184093),经确认为有效举报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各位居民,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做好我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为营造洁净、安宁、和谐的城市环境而努力!
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太湖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指挥部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