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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不经过支部讨论决定,是否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支部的监督?

发布:2009-08-28
答:党章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是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的,是在党的代表大会和该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因此,其所在党支部无权对他们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决定。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支部的监督。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支部,如果发现上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犯有错误,应当向上级党委反映;需要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由本人所在的党支部讨论决定,或直接由本级党委决定,按照处分党员的权限报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党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