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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共产党员因私事要求出境,应怎样办理审批手续?党员因私事出境后,组织关系怎样处理?

发布:2009-08-28
答: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共同商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党员自费出国留学,应与出境办理私事有所不同,他们的出国审批手续,可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发13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党员因私事出境后,其组织关系一般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保留在乡党委)。 
     (2)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3)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4)党员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也要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5)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6)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