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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发布:2017-03-05

 安徽省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是乡镇党委、村党支部(总支、党委),村级党组织所属党组织参照适用。

  二、党的组织设置

  3。乡镇党组织:乡镇设立党的委员会,乡镇机关、站所根据党员人数、工作需要及便于开展党的活动等设置党组织。

  4。村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

  5。功能型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组织、农民工聚居地等设立功能型党组织,确保应建尽建。

  6。流动党组织:积极依托驻外办事处、服务机构以及商会、行业协会等,在流动党员集中地建立党组织,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就建到哪里,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就覆盖到哪里。探索建立网上党支部。

  7。 党组织隶属关系:党组织成立或撤销,由上级党组织决定;所有基层党组织,都要明确有负责主管的上级;跨村跨乡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中建立的党组织,原则上谁批准谁主管,或由县级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8。设置调整:每年对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9。纪检机构:乡镇党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村级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10。村级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群团、集体经济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

  三、班子队伍建设

  11。班子职数:乡镇党委领导班子职数一般7至9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党支部一般3至5人、党总支、党委一般5至7人。提倡村“两委”正职一人兼、“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12。班子任期:乡镇党委任期为5年,村党支部(总支、党委)任期为3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一致。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3。骨干队伍:乡镇党委书记符合“一好四强”要求,村党组织书记符合“三有三带”要求。软弱涣散村、贫困村选派第一书记实现全覆盖;乡镇配强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组织委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和1名组织干事,村可根据实际,配备副书记,配齐组织委员;村民组长队伍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提倡党小组长兼任村民组长;建立村级干部后备库,每村至少确定2名后备干部,跟踪培养管理措施落实。

  14。自身建设:乡镇党委每月至少开展1次中心组学习、乡镇党员干部每人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523”工程深入实施,村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村干部名村挂职、学历教育、双技培训等工作扎实开展。班子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建设制度健全。

  四、党员教育管理

  15。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有计划,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村党组织每两年至少发展1名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与发展对象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3:1。注重在现有优秀人员、外出农民工,尤其是35岁以下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

  16。党员教育培训: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农村党员干部主题教育扎实开展;60岁以下党员普遍掌握1-2门实用技术或致富技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有年度、月度播放计划;乡镇有1个以上学用示范基地;共产党员微信易信和安徽先锋网微信党员订阅率不低于10%、党组织负责人订阅率不低于90%。

  17。党费缴纳管理:及时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数额,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每半年公布1次收缴情况。

  18。组织关系管理:每年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清楚,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党员组织关系网上转接,组织关系转接规范有序。

  19。流动党员管理:每年审核1次《流动党员活动证》,每季度开展1次流入、流出党员情况排查,积极开展流动党员网上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双向共管”措施到位。

  20。党内激励关怀:动态建立困难党员台账,经常开展关怀帮扶活动;每年开展1次党内表彰活动。

  21。管理手段创新:注重运用“两微一端”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用好远程教育精品节目。党员信息库更新维护及时准确,乡镇、村两级先锋网网络体系健全完善,按照乡镇每周不少于3条、村每周不少于1条要求,对“万村网页”平台内容及时维护更新。

  五、党内组织生活

  22。 “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党委(总支)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支部或联系支部讲1次党课。

  23。民主评议党员: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党性分析,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

  24。组织生活会: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25。民主生活会:党委(总支)每年至少召开1次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会议召开情况及时通报。

  26。双重组织生活:党委(总支)班子成员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27。党员活动日: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每月固定1天,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活动记录规范。

  六、为民便民服务

  28。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乡镇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村建立党群服务中心,流程规范、运转高效。

  29。 “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培”有具体措施,“带”有实在效果,有力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

  30。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岗位设置合理、党员认岗积极、活动扎实开展。

  31。流动党员“双向带动”:把家乡富余劳动力带出去有收入,把外地项目、资金、技术等带回来有发展。

  32。党员议事会:议事规则、程序符合要求,落实党员民主权利,推动村级民主决策。

  33。双向承诺:年初有承诺、年中有践诺、年底有评诺。承诺内容切合实际、具体可行,群众评价好。

  34。星级创评: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全面开展星级创评工作,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结果运用合理。

  35。服务载体创新:结合实际,创新服务载体形式,实现乡有品牌、村有特色、群众满意。

  七、场所建设管理

  36。建设布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党员活动室不低于100平方米,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不低于40平方米。一室多用,集中办公。

  37。标识制度:以县为单位统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标识、制度。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主标识统一为“XX村党群服务中心”,场所对外悬挂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有村级经济合作组织的,悬挂村级经济合作组织标牌,无其它标牌;门牌设置规范;室内上墙制度一般为议事规则、行为规范、便民服务、党内生活等基本制度。

  38。基本设施:在场所主楼或醒目位置设置旗杆并升挂国旗;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信息发布、政策宣传栏等设置规范,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为民服务大厅窗口以县为单位统一合理设置,一般包括党员服务、计划生育、民政社保、综治司法、便民服务等窗口,服务事项、办事流程、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一目了然;党员活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党旗、入党誓词,配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建有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员,站点设施设备齐全。

  39。管理维护:活动场所产权清晰,设施设备登记清楚,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场所内外整洁卫生。

  40。乡镇“五小”建设: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建设完善。

  八、工作运行机制

  41。议事决策机制:乡镇党委以 “三重一大”事项为重点的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健全;村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为重点的议事规则健全。

  42。权责约束机制:推行乡、村权责清单管理,村务情况分析、村务监督工作报告和评议考核制度健全。

  43。联系群众机制:“文建明工作法”深入实施,乡镇干部分片包村、住乡值班、入户走访制度健全;落实村干部值班、坐班和包组联户等制度,村干部每年对所有农户至少走访1遍;乡镇每个工作日至少安排1名班子成员负责接访,村做到随访随接。

  44。抓乡促村机制:围绕“五个好”目标要求,乡镇抓村直接责任落实,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重要内容。对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采取“一村一策”,整顿到位。每年开展1次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

  九、基本经费保障

  45。村级基本运转经费:按照3000人以下村5万元、3000-5000人村7万元、5000人以上村9万元的最低标准落实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其中用于服务群众支出不低于50%。经费使用管理规范。

  46。村干部报酬:落实“一定三有”政策,村书记、主任基本报酬,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合理确定绩效报酬和村“两委”其他成员报酬。以县为单位,为符合条件村干部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建立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制度。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认定准确、动态管理、按月发放。

  47。正常增长机制: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保障,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48。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有稳定来源,年收益不低于2万元。乡镇消除“空壳村”,50%以上的村年收益达到5万元以上。

  十、附则

  49。本标准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