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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华
发布:2009-10-12
王新华(1918—1983),女,小名新花,又名杏花,县北中区玉珠畈王家老屋人。民国30年(1941)参加革命,3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前历任区医院护士、党小组长、干部干事,建国后历任副乡长、区(社)妇联主任、县政协委员。
民国31年(1942)在鄂皖边区大队部后方医院任护士时,部队在蕲春县曹家河与日军作战,她和医院工作人员一道到前线抢救伤员,将80多名伤员(内有连长2人)转移到后方,安排在农民家里,日夜为伤员做饭、洗衣、扎伤口,甚至喂饭和接大、小便。为了解决药品困难,一天夜里,她和院长及4名战士一道,摸到长江边敌占区一个姓夏的保长家,向他说明来意并进行教育,夏表示愿为新四军办事,为抗日效劳。三天后,夏给新四军送去军需品和日军情报。32年上半年,国民党军队袭击医院,伤员全部向山上转移,她带领三个伤员躲在银山的一个石洞里,整整饿了三天才安全脱险。
日本投降后,她在蕲东县委机关工作,常年活动在湖北农村。为适应战争环境需要,她忍痛将刚满7个月的男孩寄居在一位农民家里,解放后尚未找到下落。民国35年8月,在蕲春孙家山战斗中不幸被俘,监禁在湖北张家榜,一个多月后转押到太湖县监狱。敌人每天审讯一次,但她立场坚定,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和气节。由于长期监狱生活的折磨,又得知丈夫也不幸被俘,极端悲愤,身染重病;后经房兄王理伦夫妇来县城多方营救,才得以保外就医。
出狱后,家里没有亲人,寄居在何韵姑家里。何家生活困难,无钱为她治病,她只好每天喝点艾叶水。解放后,继续参加革命,先后在北中、徐桥、弥陀、城关等区(镇)和转桥、岔路、沙河、玉珠等乡(社)32作。
“文化大革命”中,被错定为“自首分子”。1979年,县委给她平反,恢复她的党籍,补发被扣发的工资;她拿出1000元补缴了中断34年零4个月的党费。1983年在家病故,终年6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