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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栋

发布:2009-10-12
    刘家栋(1907—1948),县马龙九村畈(今花凉亭水库淹没区)人。在国民政府从事司法工作17年。性情耿直,办事利落,人们叫他“刘大炮”。
    民国20年(1931)于安徽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涡阳、宿松、金寨等县任职。抗日战争胜利后,调合肥地方法院任检察官,在审判合肥县县长隆武功一案时,刘秉公执法,对当地人震动很大。隆系广西人,有桂系安徽省主席李品仙做靠山,由一名普通士兵提升为营长,先后任霍山、太湖县长。在太湖任职4年,鱼肉人民,调往合肥后,更是为所欲为。一天清早带着卫士上街,无缘无故用枪将一个皮匠打死。合肥人民向法院控告,多次遭桂系人士阻挠,后直接向最高法院控告,幸有安徽籍人士支持,促使最高法院责成安徽高级法院办理。安徽高级法院将此案转到合肥地方法院,刘家栋任该院检察官,审理此案落到他的身上。隆武功依仗桂系势力,不把小小的地方法院放在眼里,第一次传票置之不理,第二次传票无动于衷。这时不少人来到刘的家里,为隆武I九说情,有的甚至对刘软硬兼施,威胁利诱。有一次,竟有人在信封里装一颗子弹,摆在他的办公桌上。对此,他毫无畏惧,决心办好此案。经过多次周折,终于查清了隆案的真实情况。他带着司法指挥证(国民党司法官都持有此证,系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直接找李晶仙。李知案情重大,无法阻挠,推给秘书室,有意回避。秘书黄同仇(一说苏民)见省主席不能袒护,即打电话通知隆武功到省府开会。隆带4名卫士按时出席会议,走进省府大门,守门警卫将卫士截住,只准隆一人步入会议室。这时,刘家栋拿出逮捕证,将隆押走,关押在六安监狱。经过审.讯后,对隆判处贪污罪有期徒刑7年,杀人罪死刑。上报最高法院后的批复是:贪污罪维持原判,杀人罪证据不全,应予复审。此案还未结束,刘家栋即被贬到巢县司法处任审判官,虽合肥人士挽留,亦无济于事。就职的第二年,因病死于巢县普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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