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修订条例凸显官员选拔任用新导向细节往往是导向的凸显。中共中央近日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专家表示,其中的具体细微之处,透露出中共对官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
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都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提出新的要求。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一个显著的具体变化,即是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中共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出正确的用人导向。
确定标准之后,就需要一套完善的程序,保证将符合标准的官员选拔出来。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们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辛鸣说,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党委和组织部门完全心中没数的情况下突然冒了出来。
专家表示,负责干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部门往往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等不规范之处。
“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辛鸣说。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同时,条例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从而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官员的“门槛”作用。
专家表示,干部工作一定要发扬民主,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但这些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民主推荐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现象,真干事的官员有可能会因得罪人而丢票,民主推荐甚至变异成了简单以票取人。
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峰认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这是把中共强调的“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扬民主更好结合起来的一个亮点。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又一个变化是强调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防止“凡提必竞”的倾向。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但走向极端就会出现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必须达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进一步绝对化为‘凡提必竞’。”辛鸣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认为,竞争性的选拔,从抽象的道理上推论,应该是德才素质好、能力强、实绩突出的干部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情况远不是这样简单。
修订之前的《干部任用条例》实施了10多年时间,其间,一些官员出现“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的观念,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从而挫伤了官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还对近年来公众广泛关注的破格提拔、“裸官”现象、官员“复出”等问题进行直接回应,用严格的规定体现从严治吏的要求。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同时,条例列出6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
针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条例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条例着力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回应公众关切,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刘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