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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制度选出好干部

发布:2014-02-15

用好制度选出好干部
——专家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四大亮点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选拔任用好干部的制度保证。有关干部人事制度专家表示,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最根本的是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充分体现了干部工作理论认识、实践探索、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

  既强调党管干部,又坚持发扬民主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的根本保证。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的修改和变化,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于党管干部原则的重申和强调。”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表示,与修订前相比,《干部任用条例》作了很多重要变化和调整,适应10多年来党的组织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吸收了10多年干部选任实践的新经验,也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对干部工作规律的新认识,“对于加强新时期执政党的建设,建设一支务实为民、勤政清廉的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党管干部,必须不断改进完善方法。”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峰认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特点,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旗帜鲜明地把“党管干部”这个首要原则进一步凸显出来,从原则、标准到程序、方法,都充分强调和保证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把关责任。刘峰认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突出党管干部的同时,坚持发扬民主,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促使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等方面,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发扬人民民主,坚持、改进并增加了体现群众公认、扩大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方法和措施,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用制度选人而不是人选人,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人治,遏制用人腐败。”专家们表示,《干部任用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把党管干部原则规范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干部任用条例》把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贯穿于各个环节,使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有了更严格的选拔标准、更规范的选拔程序、更严明的选拔纪律、更优化的选拔流程、更简便的选拔方法。《干部任用条例》既有实体性的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删繁就简,环环相扣,形成了可操作、可检验、可追究的闭环系统。总之,《干部任用条例》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有机统一起来。

  既坚持好干部标准,又遵循干部工作规律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把肯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好干部选拔出来,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干部选拔任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又要遵循规律。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适应新形势、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很好地体现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

  在辛鸣看来,《干部任用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为重要遵循,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要求。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

  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之后,紧接着就是如何能有一套好的制度、程序、办法把好干部给选拔出来。辛鸣认为,这就涉及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问题了。“干部选拔一定要遵循干部工作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这些规律性的认识是在干部工作中不断深化和成熟的。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这个方面体现得尤为充分。比如,把‘动议’这一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环节明确提了出来,并加以规范,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

  “《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统一。”刘峰用“两性”统一来概括这次修订。“科学性体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注重干部成长的规律,注重干部工作的规律。”刘峰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怎样是好干部,怎样成为好干部,怎样把好干部用起来”的思想在《干部任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他表示,实用性体现在着力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同时,实用性还体现在干部选拔工作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体现了对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比如,《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这符合干部成长的一般规律;但少数特别优秀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也符合干部成长的特殊规律。”刘峰表示,哪些“格”可以破,哪些“格”不能破,“破格”不能“出格”,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里都有明文规定,“这既有利于干部一步一个脚印稳步成长,解决破格提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保留了‘快车道’。”

  既坚持民主推荐,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对民主推荐环节,专家普遍表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既有坚持又有改进完善,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辛鸣说,干部工作一定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但近些年民主推荐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突出问题:参加推荐的人心态复杂,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不干事的“老好人”得票高,真干事的干部反而因得罪人而丢票;一些领导干部因怕丢票,而当“老好人”,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问题;党组织在民主程序下如果不用得票第一的干部似乎又不好交代,于是民主推荐变异成为简单的“以票取人”。“这就把选人用人机械化、简单化了,背离了民主推荐的本意,也导致党组织和干部都不敢担当。”

  刘峰梳理认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对民主推荐有三大改进:

  一是对民主推荐合理定位。民主推荐不是民主选举,在选举时就是要“以票取人”,但民主推荐得票只能作为选人用人的参考。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由原来主要依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改为根据工作需要、干部德才条件及平时表现、人岗相适和民主推荐等情况综合确定,同时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这就使民主推荐回归到了其应有的合理地位。

  二是改进民主推荐方法。特别是规定个别提拔干部时可以按以往做法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民意基础性作用和人岗相适要求的统一。

  三是完善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提高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辛鸣表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改进完善民主推荐的新举措,正是一种在干部工作中实事求是,尊重民主、实践民主的反映,有利于形成组织上和干部个人都不再为“票”纠结和困扰,“干部专心工作、组织关心干部”的良好氛围。

  既坚持竞争性选拔,又着力改进规范

  辛鸣认为,《干部任用条例》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模式的规定更加规范务实。这些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一种新的干部任用模式,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方面积极作用很明显,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必须达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进一步绝对化为“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这种倾向导致了‘干得好不如考得好’的现象越演越烈,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让埋头干事的干部受到很大冲击。”他说。

  在刘峰看来,如何对待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级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政绩观是否正确的体现。搞竞争性选拔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发现好干部、使用好干部,而不是为了“作秀”。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又分别对适应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切实解决竞争性选拔过多、过滥、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兴师动众,成本太高,质量不高的问题,防止高分低能和考试专业户问题。

  人们注意到,《干部任用条例》还特别增加领导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的规定,将“统一考试”环节改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刘峰表示,公开选拔既要突出岗位特点,更强调能力、素质、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这些规定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坚持好干部标准,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到了管用实用。”

  专家们表示,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的四大亮点,都贯穿了一条主线,就是落实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坚持和全面深化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干部工作中的一些做法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丰富、拓展,充分体现了对干部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深化与成熟。这也是这次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