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派驻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关于向非公有制企业派驻万名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通知》(组通字〔2013〕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指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选派,驻非公企业指导帮助开展党建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围绕“促进企业发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先进文化,服务职工群众,维护和谐稳定”的目标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派驻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抓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教育培养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派驻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年召开派驻工作推进会或交流会,及时分析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工委领导成员应经常深入派驻企业调研指导。工委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例会、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制度,抓好党建工作指导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具体指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抓好管理和考核,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教育,重点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切实增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主要由市、县(市、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组织实施。省、市工委开展示范培训。
第十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入企工作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驻企工作期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主要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考察交流等形式开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培训不得向派驻企业和党建工作指导员本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请销假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月驻企工作不少于10天,不能按规定时间驻企工作的,要事先向派出单位报告,由派出单位报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批准。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二条 建立报告工作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次到企业工作前,应向派出单位报告;驻企期间,要撰写驻企工作日志,每半年对工作进行一次小结,经常向派出单位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对派驻企业和本人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各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派出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派驻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党建工作指导员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帮助他们开展工作。各级工委办公室要经常向派驻企业了解党建工作指导员驻企时间和开展工作等情况,派出单位要抽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驻企期间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馈赠等。
第十五条 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以2年为一个周期。党建工作指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调整: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驻企工作的;因工作能力原因,确实不适应驻企工作的;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宜再驻企工作的。调整党建工作指导员,应由派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或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批准。党建工作指导员调整后,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
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企业出现注销、关停等情况的,派出单位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并由工委重新确定派驻企业。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驻企工作情况每年考核1次,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部署,制定考核办法,并委托派出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驻企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派出单位经考核后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同意。考核结果应向党建工作指导员本人反馈,以适当方式在派驻企业公示。
第十八条 派出单位要把党建工作指导员驻企工作年度考核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年度考核。驻企工作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当年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或评为先进。
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明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出现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细则。派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