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记者从全县村干部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工作会上获悉:我县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近期,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指出,此次参保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编在岗、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村干部(含农村社区干部),此外,年龄已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在编在岗女村干部,经个人申请,组织审批,纳入此次范围。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同一个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内保持不变,缴费费率为28%,其中参保单位负担20%,参保个人负担8%。参保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经批准可延长至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设立过渡性养老金”。
县领导陈时彪、潘泽忠、占卓夫出席会议。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时彪在会上讲话。就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他要求,要深化认识,明确责任;要遵循政策,严格执行;要统一口径,做好培训;要扎实推进,维护稳定,确保办法平稳落地。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他强调,一要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切实增强加快推进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要明确要求,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要准确把握目标任务,确保实现从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从财政供给向基金支付转变、从单一向多层次保障转变、从双轨制向全覆盖转变等“四个转变”;要准确把握改革原则,确保做到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保障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坚持化解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等“五个坚持”;要准确把握范围条件,确保遵循统一标准。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有序推进改革工作。(叶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