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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拯救失足少年

发布:2016-05-02

    少不更事,不知轻重,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太湖县两少年因琐事发生矛盾,大打出手,少年吴某将陈某打伤,陈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吴某非常害怕,并意识到了自己因一时冲动酿下的严重后果,他十分懊悔自己当时的冲动行为,随后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为自己的行为忏悔,希望能够得到原谅,还能继续读书。

    2015年4月27日,检察机关依法受理该案,经过到社区、学校走访调查,了解吴某的社会表现和家庭情况,发现少年吴某是一名在读初中生,年少无知,犯罪时未满16周岁,案发后其主动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善代刑的原则,不耽误少年学业,不影响少年未来,检察机关主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取得一致同意后,决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遂依法对吴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限为一年,希望吴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重新出发,走上人生正途。

    附条件不起诉后,少年吴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悔过,在学校认真学习,在家尊敬父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一年过去了,考验期即将结束,检察机关通过所辖公安部门、学校、社区跟踪教育、考察监督,了解到吴某已经改正了自己的错误,在考验期内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并已经成为了一名高中生,在校表现良好,少年吴某回到原点,人生重新开始。

    检察官提醒: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阶段,思想上还不够成熟,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教育和引导。未成人自身也应严格要求自己,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以正确的方式来面对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