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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出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规定》

发布:2015-09-25

  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对涉农、民生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出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规定》,对举报奖励作出相关规定。

  一是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专款专用。

  二是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经侦查属实的视情给予奖励,对5万元以上的大案、科级以上的要案或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举报有功人员(单位)给予奖励的标准,参照举报内容对侦破案件所起作用、贡献大小和案值,一般一案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予以奖励,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人,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标准。

  三是明确奖励发放时间。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终审判决或刑事处罚决定后进行。

  四是明确奖励发放方式。根据举报人意愿可公开或不公开进行,非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履行保密职责。

  五是明确规定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尽量详实具体,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0556-4162000或12309。